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通过私设渗坑排放废水导致重金属污染超标千倍的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季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在未经环保审批、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季某某擅自在其家中建办电镀作坊,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渗坑排放至外环境。经监测,渗坑内废水中含有镍 565mg/L、总铬 1.1103mg/L,均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1000余倍。案发后,季某某于2018年3月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排放的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标千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官说法】环境污染案件中所涉的重金属,主要是指汞、镉、铅、铬以及类金属砷。重金属通过土壤流入外环境,一旦通过饮水、饮食、呼吸或是直接接触的路径进入人体,极易积存在大脑、肾脏等器官,会损坏身体的正常功能,严重时会产生畸胎或诱发癌症。
从事电镀行业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作业。本案被告人不仅无证从事加工电镀业务,作业过程中又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违法排放超标重金属污水,其非法排污的排放量、浓度是超过了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标准,因而被判实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亦斌 金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