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双向代理”?就是在商业活动中既作为合同一方参与交易,又代表合同另一方参与交易,实质在交易过程中取得双重获利,损害当事人利益。
A公司因货款纠纷将B公司告上太仓法院,但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提出本案关键人物崔某在两家公司均担任职务,并在交易过程中做手脚,作出B公司收到货物的假象,其实B公司并未收到A公司货物,从而导致B公司产生货款损失,该部分货款其不应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供了由B公司员工签字的送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B公司也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B公司在此期间还支付过货款,因此,对于上述所欠货款,A公司完成了举证责任。B公司认为崔某是A公司的监事及实际控制人,崔某在担任B公司采购和物流经理期间要求其下属在送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B公司实际没有收到货物的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在A公司供货期间B公司还向A公司支付过货款,因此对于B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最终依法判决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严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