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诉好商量 投诉就没商量”商家如此态度让人大跌眼镜洗衣店洗坏窗帘消费者获赔4500元吴中区市监局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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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9

洗衣店洗坏窗帘消费者获赔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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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来临,生活服饰类日用品的清洗需求增加,随之产生的洗衣纠纷也逐渐增多。家住张家港市塘市的陈女士向张家港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投诉称,自己将家里的窗帘送去一家洗衣店内清洗。一周后,陈女士取回送洗窗帘时发现,自家的整片窗帘被店家清洗坏了,无法再正常安装。陈女士当即要求店家按窗帘原价作出赔偿,店家认为送洗窗帘的价钱应由顾客提前告知,按损坏情况酌情赔偿,不同意陈女士的索偿要求,双方各执一词。

    分局调解人员接到陈女士投诉后,积极沟通协调,召集双方见面进行调解。针对双方提出的问题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中的约定:消费者送洗高档、名牌或有纪念意义的贵重衣物,经营者可与消费者商定并在洗衣凭证上书面约定保值洗涤、保值金额、保值洗涤费。保值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保值洗涤费不得超过保值金额的10%。保值金额按衣物净值计算的,应规定最高扣除比例。

    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衣物损坏、遗失及其他事故,规定应当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有效购物发票或双方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具体赔偿方法如下:1、衣物局部有问题,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2、因经营者原因造成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按年折旧计算。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3、约定保值洗涤的高档、名牌或者有纪念意义的贵重衣物仍有穿着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衣物约定保值金额25%赔偿。丧失穿用价值的,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

    最终,经过分局调解人员的现场耐心说理调解,洗衣店同意按陈女士的窗帘总价折旧赔偿4500元人民币。 (王芳 萧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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