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市场监管局查处两起经济案件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判赔18万元知假卖假非小事 刑事责任要承担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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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3

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判赔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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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可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在为单位提供劳动期间,再另立与东家具有相似经营范围的“门户”,结果会怎么样呢?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竞业限制案件,劳动者因违法竞业禁止规定,判赔给用人单位18万元。

    2013年,年仅20几岁的萧某(化名)进入袁格公司(化名)成为一名应用工程师,出色的工作能力和认真的工作态度使他快速成为技术骨干,也获得了领导的器重和赏识。袁格公司系合力公司某应用系统的销售代理商,为了更好的达到该系统的工程要求,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袁格公司花费数十万元将萧某送至合力公司(化名)进行技术培训。同时,为了袁格公司与萧某也签订了《培训、保密及竞业禁止合同》,约定袁格公司应向萧某支付不低于12个月平均工资的1/3作为竞业禁止补偿金,萧某在培训完成后应至少在乙方工作三年,同时约定萧某如违反本合同,应当一次性向袁格公司支付其离职前一年工资的三倍作为违约金。

    明明可以靠能力吃饭的萧某却不满足于每月一万多的工资,在2017年初,仍在袁格公司就职的他竟然“另立门户”,偷偷成立了与东家经营范围相似的瑞丰公司(化名),并且成为合力公司的该应用系统的销售代理商。2017年10月,萧某从袁格公司离职。袁格公司以萧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为由,要求萧某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45万余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萧某在就职期间成立与劳动单位经营范围相似的企业,两企业重合的某应用系统即为萧某参与培训的系统,且该企业成为某应用系统的销售代理商的时间晚于袁格公司,萧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培训、保密及竞业禁止合同》,萧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既要考虑合同的约定,劳动者竞业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要适当体现对劳动者的惩罚性,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最终法院酌定萧某向袁格公司支付18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诚信地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其应有的取得劳动报酬等各项权利,也应当履行其忠诚、保密的义务。法律不会庇护违反诚信者,本案中的萧某为利益趋势,违法竞业限制条款,结果不仅不会使他得利,反而使其受到18万元赔偿的惩罚。这样的结果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劳动者的警示。

(尹丛丛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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