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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4

独生子为何不能继承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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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从小独享父母关爱,长大后承担对服务赡养义务。那么,父母百年后就能继承父母全部的遗产吗?常熟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邱老伯与吴老太共生育7个子女,邱三排行老三。小方系邱三与方女士的独生子。邱三与方女士在常熟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邱三、方女士、小方及小方的妻子小赵名下。2012年,邱三去世后,小方想把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及妻子小赵名下,但却被告知不能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几经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小方诉至法院,将其母亲方女士、父亲邱三的兄弟姐妹共7人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原告小方的父亲邱三于2012年5月去世,邱三母亲吴老太于2017年9月去世,邱三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根据法定继承,邱三去世后其母亲吴老太、妻子方女士均可以继承上述房屋的一部分,而邱三的母亲吴老太去世后,其另外6个子女均可以继承其名下部分遗产。因此现在该房屋所有权人不仅有原告小方、原告母亲方女士、原告妻子小赵的份额,还有原告小方的叔伯、姑母等6人的份额。后经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小方的叔伯、姑母等6人自愿放弃他们各自的份额。

    法官说法:继承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由于邱三先于其母亲去世,故由邱三的母亲继承邱三的部分遗产,吴老太去世后其子女继承吴老太从邱三处继承来的遗产,所以涉案房屋中不仅有小方、方女士、小赵的份额,还有邱三的6个兄弟姐妹的份额。

(孙成艺 许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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