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接到一起消费纠纷投诉。投诉人称,其在某4S店订购了一辆新车,销售员承诺办理贷款。后投诉人决定直接全款购买,不需要贷款了。谁知1月份提车时,销售员告知投诉人,1500元的金融手续费不能免除。投诉人店方的做法觉得不合理,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就至东城分局投诉。
分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与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调解。商家表示,之前经过协商同意办理贷款手续,现在客户单方面决定不做贷款了,手续费还是要出的。
分局工作人员告知商家负责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既然投诉人最终未办理贷款,付了全款,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店方的做法没有充分的理由能够使消费者心服口服;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店方不应该收取手续费,希望能够妥善解决纠纷。最终,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店方同意退还投诉人1500元金融手续费。
(黄蕾 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