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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04

微信红包能认定为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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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7年因工作相识,被告在辞职前,多次以卖房需要交税、银行账户因被盗用导致账户冻结无法取款、和朋友在外急需用钱等多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杨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给被告30360元,后因多次索要无果,于2018年12月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借款给被告,结合原告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承担利息的请求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关于原告以微信红包的方式付给被告的900元钱不宜认定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首先,红包普遍的意义:1、给晚辈的“关爱”,压岁钱、生日祝愿等;2、婚嫁喜庆“有喜当贺”的礼仪,以及亲友初会、相聚互馈祝愿的表示;3、完全出自内心感戴之情的酬谢等。其次原告发的红包备注均为“恭喜发财、大吉大利”,未显示红包的实际用途;最后,原告在与被告微信聊天时讲过“红包就算了。”遂判决被告陈某某应归还被告杨某某借款29460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官点评】诚信是做人的名片,是人生的护照,是最好的无形资产。诚则立身,信则立业。人无诚信,寸步难行。生活汇总,借款人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出借人在向让人出借款项时要明确借款方式、款项用途、金额等,且保留相关证据。如若发生纠纷,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刘云琦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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