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苏州市旅游业转型发展、提高全域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苏州市旅游资源整合度,《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并于4月14日起实施。
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服务于苏州市全域旅游发展,重点推动苏州市旅游业态转型升级、旅游经营主体和旅游产品创新发展、提高全域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苏州旅游资源整合度。《管理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强调分工协调,即财政部门侧重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侧重项目管理,同时在资金管理、分配等规定上体现部门工作的交叉配合。同时,重点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兼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全域旅游工作实际需要和规划引导方向、具体政策项目和工作项目的接入和相容,具备一定兼容性和前瞻性。《管理办法》专门单设“项目管理”一章,重点从项目管理角度规范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流程。一是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的概念,明确项目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并强调与预算编制、调整程序同步一致;二是根据使用对象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将专项资金项目分为补贴类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分别明确其项目实施要求,明确分类管理规范;三是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可行性分析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结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项目的事前分析论证和事后总结监督,着力提高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效和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专项资金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在具体使用中,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是:旅游业态创新发展和旅游产品创新研发;面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线上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更加科学和有重点地加强苏州全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