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于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在网络上使用QQ、邮箱等方式非法获取、与他人交换等方式,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百万余条储存于电脑硬盘、百度云盘和移动硬盘中,并分别与谢某、何某、沈某、王某、兰某、张某等人以贩卖、互换的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樊某、沈某、王某、兰某情节特别严重,谢某、何某、张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最终,七名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以人民币一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法官提醒:互联网时代,可以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更好地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市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比如,尽量不要在电脑、网盘上存储自己的账户、密码或者一些重要的证件相片;不需要保存的账单、凭条应当及时做销毁处理;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陈洁 朱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