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商标侵权案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思考浅谈化妆品日常监管难题健身房合同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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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8

健身房合同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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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丁某与某健康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称某健身公司)签订了《会籍合同》和《私人训练合同》,《会籍合同》为两年卡,费用2780元,《私人训练合同》约定由教练张某为丁某提供一对一健身服务,课程费用17220元。
    2018年9月,丁某诉至常熟法院,称由于该健身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重新装修,装修期间私教区还在营业,5月、6月各起火一次,被消防查封,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满足健身需求。装修初具雏形时,丁某发现新的私教区域仅是签订合同时的三分之一,器材减少很多。教练、会籍顾问离职频繁,后续该健身公司也没有主动联系丁某更换教练以及会籍顾问,都是丁某主动联系才重新安排了教练,但教练资质与约定不同。丁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在该健身公司因消防问题被查封期间,其多次提出解除合同,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其剩余私教课程费及年卡余额合计15177元。
    被告该健身公司辩称,对于双方签订的会籍合同,因其仍在经营,且双方签订的私人训练合同期限已届满,丁某请求解除合同的基础不存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该健身公司作为健身服务的提供方,有保管、提供健身服务接受方参加训练日期、时间、时长、内容及提供服务的健身教练等训练记录的义务,而其声称2017年10月前的相关记录已灭失,无法提供,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该健身公司频繁更换健身指导人员,不能提供安全舒适的健身训练场所,故原告丁某要求解除《会籍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准许。关于《私人训练合同》,至丁某提起诉讼时,服务协议期限已届满,故其无须再主张解除该合同。关于原告丁某主张的退卡,双方的《会籍合同》上载明“本会所不接受退卡服务,特殊情况请带上相关证件交由本会所行政部门审批。本会所工作人员没有对会员产生人身攻击或口角上的矛盾,不予退卡”。该约定系由被告该健身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且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该部分认定无效。此外,原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前期尚能正常参加健身训练,但在至被告营业场所停业期间已近半年未参加训练,原告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原告单方面放弃服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故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的情况、原告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会籍合同》,丁某需支付违约金4374.64元,结余费用14492.14元扣除违约金4374.64元后,该健身公司还需返还丁某10144.50元。(朱丽玲 高栋明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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