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销售成为众多经营者的新选择,殊不知在网络销售过程中也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近日,吴江区法院审结了四起因网络销售印有他人美术作品的服装而导致著作权侵权的纠纷案件。
原告赫基公司是美术作品(心形加不规则的英文文字图案“I FOUND MYSELF”), 登 记 号 为 国 作 登 字-2018-F-00515173, 作 品 名 称 为FP2JM4034350的《作品登记证书》的著作权人,四家被告公司分别在天猫网开设了各自的天猫旗舰店,上述旗舰店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印有原告美术图案的服装,原告遂采取证据保全,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根据各被告情况不同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或10万余元。
几名被告在审理中辩称,其已停止侵权,下架相关衣物,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且销售数量极少、销售价格不高,原告的赔偿金额过高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保护的是以线条、色彩及其组合等体现的表达方式。被诉侵权图案与FP2JM4034350美术作品作品相比较,二者在整体构图、字母选择及排列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销售的服装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侵权服装虽然在包装袋内放置有吊牌,但吊牌信息不完整或与被告辩解的商品来源信息不符,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应认定被告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各被告均已停止侵权,最终法院结合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及单价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元至25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而,网络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在进货时可以与生产商或上游销售者签订合同、审核其著作权权属材料,保留送货底单、发票等。 (陆文君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