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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30

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书后反悔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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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人事部向黄某发出聘用通知,告知报到时间、合同期限、薪资标准,及回复方式,并要求提供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黄某按约回复公司,为及时报到,其向原工作单位发出辞职申请,获得原公司批准。

    但此后A公司告知撤销聘用通知,黄某即刻告知A公司已提交辞职报告,无法撤销。后续黄某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未能入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按聘用通知薪资标准支付3个月的工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公司发出聘用通知,黄某如约回复,接受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A公司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黄某因信赖收到的聘用通知,已于收到通知当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办理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手续,A公司撤销聘用导致原告无法入职产生损失,故法院认定A公司应按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赔偿黄某3个月的损失。

    法官释法:在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这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但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由于上述行为发生在劳动者求职的招聘阶段,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求职者的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对双方都存在拘束力。尽管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属于缔约阶段,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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