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报废摩托车 三人连带赔偿十四万借款汇入配偶账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苏州市文广旅局开展“行业治乱回头看”行动姑苏市监扣押涉嫌商标侵权产品投诉与回音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2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6

买卖报废摩托车 三人连带赔偿十四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国家规定车辆必须按期年检,逾期未年检不但会丧失年检资格,多次未年检还会导致车辆报废。近期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2018年6月,被告顾二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常熟市某街道行驶,车厢内装载有一个废品棕榈床垫,因绳子没有捆扎牢固,床垫坠地后将路边的陈老太撞到,致陈老太受伤。事发后顾二将床垫拾起放回车厢内,后驾车驶离现场。次日凌晨,陈老太在家中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顾二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老太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陈老太的儿女一纸诉状将顾二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邵三告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邵三在2009年买了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又转手卖给韩四。顾二是在2014年从韩四手中购得该车。但顾二、邵三、韩四三人在买卖该车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三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也未对车辆按期进行年检。事故车辆在2010年5月后未购买保险,在2011年5月之后未检验,后因逾期未年检,该事故车辆已报废,且顾二无机动车驾驶证。

    庭审中,邵三表示当时将摩托车当废品卖给韩四,双方口头约定卖车之前的事故由邵三承担责任,卖车之后的事故责任由韩四承担。且车子已经卖出去6年了,他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老太事故前3个月装了心脏起搏器,死亡原因系心力衰竭死亡,交通事故系陈老太的死亡原因力之一。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5803元。因事故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又被顾二、邵三、韩四三人接连买卖,且三人在买卖时均未进行年检,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顾二、邵三、韩四连带赔偿原告145803元。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一般所称年检。如存在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情况,转让人应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否则应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因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邵三、韩四看似与本起事故无关,但是车辆按期年检、买卖车辆应办理登记手续,是规定应尽的义务。因此,顾二、邵三、韩四在使用车辆时均未进行年检、也未进行过户,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成艺 钱俊华)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