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报废摩托车 三人连带赔偿十四万借款汇入配偶账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苏州市文广旅局开展“行业治乱回头看”行动姑苏市监扣押涉嫌商标侵权产品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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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6

借款汇入配偶账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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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中,将借款转给借款人配偶,是否就可以把这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了?答案是否定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有着专门的规定。

    去年年初,被告计某分多次向原告冯某借款共计180余万元,其中有110万元汇入被告计某配偶张某的账户,并由被告计某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条1份确认收到借款180余万元。后因被告计某未归还借款,原告冯某将被告计某及其配偶张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计某在庭审中抗辩称,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归还婚前购买婚房时的借款,且婚房登记在其配偶张某名下,应该由夫妻两人共同归还借款。被告张某辩称,婚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两地状态,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前购买的住房系自己花钱购买,原告冯某之所以会将相应款项汇入自己账户,是因为其丈夫暂时无法找到银行卡,故打电话借用自己银行卡,且上述款项转入自己账户后,均按被告计某的指示汇入被告计某自己账户和其亲戚账户,原告冯某主张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

    吴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借款虽然发生于计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计某向原告冯某的借款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冯某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冯某将借款转入张某账户后均转入被告计某或其亲戚账户,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冯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借款依法应认定为被告计某的个人债务。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最大限度实现,一般会在起诉时将借款人的配偶一并起诉,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单凭收款账户为举债人配偶,无法确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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