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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3

车辆合格证闹乌龙 保险公司拒赔没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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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身份证”,每一辆车都会有自己的“合格证”。近日,吴江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车辆合格证居然出错了,由此引发保险公司赔与不赔的争论。

    2018年3月,外卖小哥小张骑电动车送外卖时,不小心将路边一名老太太撞伤。不久之后,老太太将小张、小张所在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一并起诉至法院。小张原本想着自己的电动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老太太的赔偿款应该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却说定损过程中发现刻印在车身内部的车架号为137XXXXXXXX0147,而保单上记载的保险车辆车架号为137XXXXXXXX0247,两者不同,所以肇事电动车并非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小张当初在网上购买保险时,是按照电动车合格证上记载的车架号投保的,谁知道这个号码竟与车身内部的车架号不一致。庭审中经询问,保险公司认可并没有车架号登记为137XXXXXXXX0147的电动二轮车在其公司投保。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合格证上登记的车架上即为车辆本身的车架号,一般公众在购买电动二轮车时也不会对合格证上登记的车架号与车身内部的车架号是否一致进行核对,且该信息的不一致并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风险及理赔责任。同时,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人有必要的审核义务,保险公司未进行任何审核即承保,之后又以信息不一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有违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电动车即为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戴顺娟 姚思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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