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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3

经理索要“回扣”构成犯罪被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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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多数人印象里,“受贿”这个词一般用于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殊不知在我国刑法里还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说,即我们通常听说的“商业贿赂”,普通的公司职员都有可能触碰这根高压线。近日,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昆山市某派出所的民警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王小军声称自己被公司老板“殴打”“胁迫”承认收受供应商回扣,并“敲诈勒索”120万元。案情重大,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可随后的调查,却让事情有了变化。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王小军任苏州亚浦机电公司的工程部经理一职,负责新产品的涉及以及打样,其公司老板杨某及数家供应商均向警方表示,王小军利用其经理身份,以供应商产品品质以及订单数量相要挟,索要金额不等的回扣。在警方的询问中,王小军称其与数家供应商的联系人确有经济往来,但都是其借现金给对方,对方再以转账方式归还至其老婆账上,所谓的“吃回扣”是其老板的“污蔑”。但随着证据链的不断完善,供应商纷纷“倒戈”,王小军开始改口,称这些“好处费”都是供应商主动给的,属于“感谢费”。经检察机关审查,王小军被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至昆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小军利用其担任苏州亚浦机电公司工程部经理一职,以产品品质、产品订单为要挟,向太仓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余姚市某机械厂、无锡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索要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人民币1186046.8元。被告人王小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异议,但辩称其仅对部分供应商具有索贿情节,对其他供应商并未索贿,系对方自愿向其给付回扣款。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索取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人民币118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小军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六千零四十六元八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多发于企业,尤其是那些手握采购大权的职工,平常有意无意的“好处费”“感谢费”也许已经让你陷入到了违法犯罪的深渊。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仅为市场经济营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有利于保护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良性发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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