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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3

因案制宜妥处“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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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法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管辖。

    经审查,张家港法院享有管辖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清晰明确,为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减少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该院没有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裁了之,而是积极与被告相关负责人联系沟通,了解到被告事实上承认结欠原告的货款,也愿意支付该货款,提出管辖异议的真实原因是公司周转暂时遇到了困难,想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一下付款时间。

    在了解到被告上述情况后,该院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将被告的实际情况告知原告,并多次组织双方就货款的履行期限进行协商,最终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个月的付款期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被告按约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向该院申请撤诉。

    通过摸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真实原因,并及时与双方沟通协调,本案有效避免了因盲目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耗费司法资源以及造成当事人诉累,使双方的纠纷圆满高效解决。 (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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