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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3

一父亲为何能出卖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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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处分他人财产。近日,吴江法院却审结了一起案件,认为张某出卖其女儿名下的房产系有权处分,认定出卖行为有效。

    2012年8月,张某与潘女士签订一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一套拆迁安置房以34万元的价格卖给潘女士,潘女士将房款还到动迁办后直接拿房。随后,潘女士向动迁办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取得房屋后,便进行了装修,之后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在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潘女士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时却发现,张某已经在2017年10月30日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小张名下。潘女士立即与张某父女二人沟通过户事宜,却遭到拒绝。潘女士无奈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父女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小张则认为,一方面,其本人才是房屋所有人,其父亲张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另一方面,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损害其权利,现其已成年,是案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没收到过房屋出让款,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其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潘女士名下。

    原来,该房屋系因张某乡下老宅被拆迁补偿而来,但拆迁安置人员为张某、小张二人。小张于1997年3月出生,2012年8月张某与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小张尚未成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2年张某作为小张的监护人时,有权处理家庭财产,且该房屋是由张某原来所有的房屋因拆迁安置而来,小张本人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本身并未享有产权。另外,潘女士亦向动迁办支付了购买该房屋的对价,故张某出让案涉房屋,也并未损害其女儿小张的权益,张某并非对案涉房屋无权处分。

    既然潘女士已支付了房屋款项,张某父女二人应依法协助潘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审法院遂支持了潘女士的诉讼请求。后张某父女二人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小菊 晓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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