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卖房合同不过户 法院判赔差价损失97万元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免赔条款无效未按医院建议进行活检 投保能否获理赔?洗车后店员倒车发生碰撞 保险公司承担车损吗?轻微剐蹭跑步拦车 受伤后医疗费谁来承担?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夏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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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0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免赔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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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往往和商业保险密不可分,在交通状况日益复杂以及赔偿标准逐渐提高的背景下,车主通常情况下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但是在购买保险时你是否看清了呢?今年3月份,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使车主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2018年10月的一天,某商贸公司员工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撞击前方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及其人体,造成潘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某商贸公司员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后,某商贸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费用,但当其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本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用黑体字载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某商贸公司投保时交付了该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更没有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其应当支付的保险理赔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详细阅读,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详细询问保险人,如遇保险人未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事项时,投保人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严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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