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10月19日,周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健康告知事项”部分,针对询问事项的“是否患有乳腺纤维囊性病变……等乳房或生殖系统疾病?”,周某勾选“否”。2018年9月11日,周某被诊断为(左乳钙化)浸润性导管癌,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周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周某投保前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宣布终止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遂周某向法院起诉。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9月28日,周某分别经张家港澳洋医院、第一人民医院影像报告诊断,结论均为“左乳钙化,建议穿刺活检”,但周某未进行活检。
法院经审理认为,穿刺活检是骨与软组织肿瘤获取组织病理诊断的主要方法,两家医院先后对周某采取超声检查手段和钼靶后,以书面方式明确建议周某对左乳穿刺活检,但周某未进行活检。因此,周某对于自己的疾病,属于应当知道却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未作穿刺活检确定病情。本案中,周某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综上,周某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如实告知义务系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它的意义在于保险公司需要对风险进行预估、对投保事项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等。尤其在人寿保险中,由于身体疾病存在隐蔽性、多样性,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案中,周某在已有医院影像诊断意见建议其进一步穿刺活检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病情疏忽大意,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未主动如实告知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可按约宣布解除合同不予理赔。在此提醒,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出险时,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