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埭法庭审结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18年11月18日,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柘某驾驶轻型货车会车时,货车所载方管超出车体与小型轿车发生轻微剐蹭。但柘某没有停车处理,而是继续行驶。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停车后,先是搭乘出租车追赶货车,在出租车将货车逼停后,杨某又下车欲与柘某理论,但杨某尚未靠近货车驾驶室时,货车却再次起步驶离,杨某情急之下跑步阻拦,却发生摔倒骨折的严重人身损伤。因车辆剐蹭轻微,杨某未就车损提出赔偿,但人身损伤较为严重,已产生前期医疗费46611.68元,后期尚需继续治疗。杨某就前期医疗费诉至法院。
审理中,杨某主张受伤是在剐蹭交通事故延伸段发生的,与剐蹭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性,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柘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车剐蹭的交通事故与杨某的人身损害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杨某的人身损害与二车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非同一侵权行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柘某在剐蹭后并未停车、保护现场,在货车被逼停后又再次准备起步驶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杨某受伤具有重大过错。杨某在两车发生轻微剐蹭事故,损失轻微的情况下,采取搭乘出租车逼停对方车辆、马路上徒步追逐等不当维权措施,对自身人身损害也具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柘某赔偿杨某医疗费3万余元,其余部分由杨某自担损失。
【法官提醒】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数量逐年增长,发生事故后司机首先应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再谋求恰当的救济方式。对于“人未伤、车能动”的交通事故,即使对方驾驶员逃逸,也可采取拍照取证、报警调取监控等方式维权。切忌在马路上徒步追逐、驾车竞速甚至逼停其他行驶中的车辆,不仅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也给他人造成一定的危险。
(陈牧云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