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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5

非法行医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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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的一天,自认为感冒好多天的何先生来到苏某某开设的“诊所”就医,本以为再寻常不过的治疗,却让何先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苏某某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起诉到了昆山法院。
    据何先生的妻子牟女士在公安机关表述,2018年6月26日的早晨,何先生说自己好像有点感冒了,身体不是很舒服,下午便去药店买了盒常用感冒药服下。次日早晨,何先生声称虽然好多了,但还是想去医院看看,挂个水会好的快一些。到下午1点半的时候,她微信收到了何先生正在挂水的小视频,可没想到的是下午3点竟收到了丈夫不幸离世的噩耗,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来,27日的上午,何先生先是去了昆山市康复医院寻求治疗,主治医师通过检查,初步考虑病症属于扁桃体化脓,就给何先生开了血常规化验和布洛芬悬混液,嘱咐他吃完布洛芬后再去抽血。过了一会,医生拿到何先生的化验单,建议其输液治疗,何先生却表示身上没带多少钱,不想在医院看了,遂离开了医院。下午,何先生拿着医院的化验单来到了位于河东街上的一家小诊所,诊所的经营者苏某某就给何先生打上了点滴,可十分钟不到,何先生就浑身抽搐,苏某某立即拔针抢救,并拨打了120,同时让诊所的其他人将一个垃圾桶里的垃圾倒在了外面的河里。最终,何先生还是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在法庭上,苏某某当庭翻供,表示何先生来诊所的药是他自己带来的,不是诊所开的药,因此不是苏某某造成何先生的死亡。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却于此相反,对于其为何立即倒掉诊所内的垃圾,苏某某也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对于诊所其他在场人的证人证言,苏某某也无力反驳。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何先生“符合因输液时发生药物过敏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自2017年12月起就开始非法行医直至被抓获,持续时间长,不应认定是偶犯,且此次非法行医造成了一人死亡,应认定其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本案案情,不宜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故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非法行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随着我国医疗体制不断健全,加上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非法行医的现象有所减少,但也更具隐蔽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旦生病,应寻求正规医疗机构治疗,不仅自身健康能够得到保证,而且医疗费用还有国家支持,切不可因一时“省钱”而造成更大的伤害。(蔡磊 叶自强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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