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典当公司和颜某、某红木家具厂签订《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红木家具厂将14套红木家具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公司,为颜某向典当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红木家具典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同年6月,典当公司向颜某交付当金100万元,并出具4份《当票》,载明当物为:“1.大红酸枝顶箱柜8件;2.黑柿木中式房套5件;3.大红酸枝书柜4件;……”因典当期限届满后颜某未能归还当金,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颜某及红木家具厂则主张,案涉大红酸枝书柜1件可以拆分成大小两个柜子,因此在数量上应计算为2件,2件书柜即《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中的2套和当票所载的4件。现经清点发现遗失了一对大红酸枝书柜,市场价在16万元,典当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典当公司则主张,不能因书柜可拆分而单独计算。
那么,案涉大红酸枝书柜在交付时究竟是2套四件还是1套两件?
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至当物存放地现场清点,发现当物中序号3的大红酸枝书柜经现场清点确认为2件,系1个大柜子顶1个小柜子,上下可拆分。双方对其他当物均无异议。
为厘清事实,承办法官分别咨询了两家家具公司,两公司均表示,根据查勘情况及红木行业惯例,序号1中的大红酸枝顶箱柜2套合计8件的组成包含4件顶箱柜、2件床本体和4个床头柜,其中2件顶箱柜是1套,每件均是1个大柜子顶着1个小柜子,上下均可拆分。既然1套顶箱柜包含2件顶箱柜,未因可拆分而作两件计算,那么1套书柜应包含2件书柜,故上述2件大红酸枝书柜应为1套,不能因上下可拆分作2件即1套计算。
法院认为:《当票》中载明大红酸枝书柜为“4件”,《红木家具样品清单》亦载明书柜为“2套”,每套“2件”。两家家具公司的咨询意见与《红木家具样品清单》所载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案涉书柜一套即两件,一件为上下两柜组合而成。原告认为“一件”应当系上柜或下柜,但该解释并不能成立:原告出具的当物照片多组已由双方确认,在该组照片中,大红酸枝书柜载明为两件;且依据现场勘查,大红酸枝顶箱柜有2套,每套4件,按照原告的逻辑,与书柜相类似的顶箱柜一件亦包含上下两小柜,应当计为八件,但由典当公司出具的当物照片载明大红酸枝顶箱柜为四件。因此,典当公司陈述与其提交的当物照片所载明的内容之间存在矛盾。典当公司称其出具的当物照片即包含了所有的当物,书柜在该照片中显示为两件,因此当时交付时就只有两件。但对应当物照片中大红酸枝顶箱柜照片的的组成和现场勘查的结果来看,当物照片仅显示了当物的种类,并未显示当物的具体数量。典当公司以未明确数量的当物照片主张交付时的书柜与现状一致,不能成立。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大红酸枝书柜的两件为一套,判决被告颜某归还原告当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被告某家具厂对被告颜某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某家具厂质押的质物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债权。【法官说案】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提交证据、行业惯例、当事人陈述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李丽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