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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9

漏水责任谁来担 法院又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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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爆,很多开发商为了“赶工赶班”,出现诸多“保量不保价”的问题,房屋渗漏水即为其中之一。试想辛辛苦苦购买的房屋,刚入住几年,就遇到渗漏水的烦心事,任谁也会不开心。尤其是在遇到开发商不认可房屋漏水系因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时,莫非只有自认倒霉?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房屋漏水纠纷案件。
    2013年1月,黄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某购买开发商所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并由开发商对其所售房屋负责保修。上述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久即出现墙体渗漏水问题,开发商也对渗漏处进行维修,但始终未能彻底解决渗漏问题。其后,甚至不予认可渗漏水系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导致,并主张皆因黄某自行拆除飘窗所致。黄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专业机构对房屋渗漏质量问题的成因、维修方案及造价进行鉴定,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报告载明的房屋渗漏情况、渗漏成因以及鉴定回函可知,虽黄某拆除飘窗行为对房屋渗漏产生一定影响,但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的主因在于房屋施工方面的责任,即开发商所交付房屋本身存在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开发商对黄某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并判决赔偿黄某修复费、房屋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搬运费以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2839.05元。
    法官说法:关于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仍在保修期内的房屋,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新交付小区的保修期一般为5年,对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业主应当积极主动与开发商沟通并要求维修,毕竟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胡浩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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