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物业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王某认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包含在物业费中,再行收取属于重复收费。法院经审查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并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王某该意见无法律依据。
王某是太仓某小区业主,自2014年9月1日入驻小区后就一直拖欠物业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小区物业多次催缴不得,遂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6007.78元。王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包含在物业费中,其与物业签订的《服务交费承诺书》中明确约定1.5元/平方米/月的物业收费中含0.5元/平方米/月代收代交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即为环卫部门委托物业代收,故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之外另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重复收费。
经再审审查认为,依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交费承诺书》中的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环卫部门应收取的居民获得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服务所应支付的费用,虽也为物业公司代收,但该费用显然不包含在物业费的代收代交费用中,也与物业公司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分所应做的垃圾清扫、收集等服务不同。故王某申请再审称物业费中已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并无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依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他服务费通常包括代收代交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代收代交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我们日常所说的物业费即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本案中,王某拒绝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虽然是物业公司受环卫部门委托代为收取,但显然并不属于上述代收代交费,故并未包含在物业费中,不属于重复收费。 (于静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