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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30

驴友户外坠亡 组织者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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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活动既能锻炼身体、又能放松精神,越来越受到现代人们的喜爱。但AA制自助户外运动在逐步风靡的同时,也带来了频发的意外事故。近日,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令人惋惜的案件。

    志同道合的“驴友”意外坠崖身亡

    王某与李某因经常参加有挑战性的户外活动而结识,王某作为团体活动领队,经常组织其他志同道合的爱好者一起户外活动,李某也经常参加王某组织的活动。

    2018年10月12日,王某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户外活动公告,召集8至10人组团于2018年10月27日至诸暨某山崖进行岩降体验,并对于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报名费为138元/人(包含保险费15元)、行程为AA拼车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活动公告发布后,王某找到李某,并邀请其一同参加活动。李某应允后,便向王某支付了15元的保险费。王某遂在活动参加人员组成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告,明确活动领队为王某和李某,并告知群成员AA拼车等相关的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10月27日当天岩降活动开始后,李某第一个从山顶利用一根主绳下降到第一平台为团队探路,在固定好绳索后,王某便解开固定在第一平台的绳索,以便李某继续一人先行下降至第二平台为团队探路。但在下降至第二平台过程中突发意外,李某不慎摔落山崖,在被救护车送至医院前已经死亡。

    亲属与活动组织者对簿公堂

    李某的亲属认为,王某组织本次户外活动并收取报名费用,系户外活动的经营者,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帮工关系;岩降活动技术含量和危险程度极高,王某对于李某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的亲属遂在料理完李某的丧事之后,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王某则认为,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本次户外活动是参与人员自愿的AA制活动,参与人员都只是对于该项活动有共同的兴趣爱好,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在本次户外活动中没有必须要完成的工作量,所以其未从事经营活动,其不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活动组织者未尽义务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活动通知中明确成员出行方式为AA拼车,王某为活动提供了补充装备,并召集活动参加者、组织车辆、安排活动路线,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收取除去保险费之外的123元的报名费,在合理的范围之类,并不能以此认定其为经营活动且从中获利。

    另一方面,王某作为本次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兼参加者,其主要目的不是一定要完成特定的工作量,而是在负责安排活动路线等事宜的同时,自身也参与体验岩降活动。李某自愿参加活动并为团队探路,是为自身进行岩降活动的同时,为团队所有的其他成员做出的个人贡献,是对活动团队整体利益的考量,而非仅从王某的利益出发。故李某和王某之间不形成帮工关系。

    在本次活动中,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也曾参加户外活动,应当对于岩降活动较高的风险性有清晰的认知,但其仍参加本次活动并为活动团队探路,应视其行为为自甘冒险。

    但是,自助式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性并不能免除活动组织者王某在活动前和活动中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王某在活动前确已履行风险防范义务,在李某坠崖后其亦进行了符合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的救援活动,但其作为一名户外活动的经常参加者和本次活动的组织者,理应知道本次岩降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却未能为活动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在李某岩降过程中也未提醒并告知其配备并使用安全绳;在李某岩降过程中亦未妥善处置其使用的绳索,一定程度上也致使李某处于危险境地,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综合本次户外活动的性质及李某死亡事件发生的原因、王某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酌情确定王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00000元。

(李小菊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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