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对公共道路进行整修,造成地面坑洼不平整,但没有在周边安放明显警示标志,行人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时摔倒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对于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被告施工单位承担90%的责任,赔偿18万元;原告自行承担2万元。
2015年1月1日21时27分许,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一段高架下方,此时非机动车道施工封闭,在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因为地面坑洼不平摔倒受伤。徐某先后住院24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儿子刚两岁,女儿三岁,家里生活都靠我,平时在工地上打临时工,主要做搭外架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都是现金支付。”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我们在事故现场原告骑行的反方向挂了警示牌,也有护栏,只不过护栏在旁边,没有把坑洼的路围起来。”庭审中,被告辩称,周边地区的人都知道这个地方施工,就原告出事了,另外原告是事后才告诉被告的,当时他有没有喝酒或者自己身体不适,这些原因都不清楚。“而且护栏上有红、白颜色,本身就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而徐某在庭审中陈述,发生事故的路段前方没有警示牌,该路段是有护栏标志,但是坑洼的路没有围起来,“隐隐约约就看到是条路,以为路是平的,骑到那里就摔倒了,猛的一个坡陡,坡陡下面就全部是坑洼。”徐某表示,其眼睛不近视,骑乘的电动自行车上有照明设施但当时没有打开。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路面施工过程中,在坑洼施工路段未采取设置围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骑乘电动自行车行至该处时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雅琴 赵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