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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30

医疗美容擅用肖像“博眼球”青年演员维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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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医疗美容机构会将当红演员的照片放在网站宣传中来“吸睛”,这种广告宣传手段屡见不鲜。然而,青年演员夏女士却发现苏州某医疗美容公司擅用自己的照片对双眼皮手术进行广告宣传,她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2019年初,夏女士在苏州某医疗美容公司的官方网站中发现其使用了自己的一张照片,用于双眼皮手术的广告宣传。夏女士认为,自己是影视演员、模特,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因此自己的形象已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医疗美容公司在网站上擅自使用夏女士肖像作广告宣传,利用名人效应,有意吸引、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另一方面又使社会大众误认为其为该美容项目的代言人或接受过该美容项目的治疗,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夏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医疗美容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该公司向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苏州某医疗美容公司辩称,夏女士是否为涉案图片肖像权所有人还有待查证。公司认为即便存在肖像侵权行为,夏女士要求的道歉方式缺乏法律依据,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数额过高。审理中,夏女士提供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医疗美容公司网站使用其照片的事实。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医疗美容公司用于宣传和推广的诊疗项目所使用的肖像是夏女士本人,该公司未取得夏女士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夏女士的照片用于诊疗项目的业务宣传,该行为侵害了夏女士的肖像权。判决前,承办法官运用“释法+”工作模式向夏女士、医疗美容公司进行充分的辨法说理,帮助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裁判结果,综合考虑夏女士的知名度、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照片的数量、位置和传播范围等因素,法院酌定医疗美容公司赔偿夏女士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医疗美容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夏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共11000元。(史华松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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