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上,一辆货车启动时突然爆胎,致使旁边工人受伤,经认定系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以该事件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伤者将保险公司、施工公司和驾驶员一起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15383元。“刚刚发动,松了刹车,还没来得及踩油门,突然就爆炸了。”2017年10月14日10时许,孙某驾驶施工公司所有的一辆货车,在工地内启动时,右后轮外侧轮胎发生爆胎,致使正在旁边施工的王某左胳膊受伤。公安出具报告认定上述事故为意外事故。
受伤后,王某先后两次住院,共计88天。经鉴定,此次外伤致王某左手功能丧失评为八级残疾,致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评为十级残疾,于是诉至法院索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为意外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从保护弱势群体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指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交通工具,其普及和推广在给使用人带来便利的同时,势必会对周围环境和其他的交通参与者带来危险性,特别是对于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而本案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施工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为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者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法恪守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孙某系被保险人施工公司允许的驾驶人,事发时孙某已启动涉案车辆,本案意外事故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本案既不存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而无论是车辆所有人施工公司还是使用人孙某均未尽到车辆的维护、保养义务,车辆发生爆胎的后果应当由其承担。
综上,本案意外事故符合上述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法院最终判决如上,目前本案已生效。【法官连线】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需赔付本案意外事故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既不存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无论是从立法本意理解法律条文,还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李盼盼 艾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