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时爆胎造炸伤人非交通事故车辆保险要赔吗?“满意”二字背后的全面付出实习律师进法院 多元化解促和谐都是“宠物”惹的祸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4

都是“宠物”惹的祸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近年来一些“宠物”餐厅大受欢迎,诸如“猫咖”、“狗咖”逐渐成为喜爱宠物一族的休闲娱乐场所,更有个别喜欢宠物的店主也在自己经营的饭店中“散养”自己的宠物。与前者不同的是,后者不但缺乏对宠物专业的训练,更缺少对宠物的专业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宠物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7月,小黄与朋友一行五人在吴中区的一家小吃店就餐,小黄点餐后,见店主陆某不在前台,便独自到厨房找店主买单。刚进入厨房不久,突然感觉到小腿一阵疼痛,低头一看,才发现是店里的一只猫抓伤了自己。小黄赶紧走出厨房大喊“猫抓人了”,她朋友见状立即陪她到医院就诊,前后共计支出医疗费1112元。

    小黄认为自己不仅因店内散养的猫饲养不规范而受伤,还因此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店主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店主陆某却称,自己当时告知小黄不要进厨房,但她仍进入厨房,被猫抓伤。小黄是故意为之,向自己索要赔款是诈骗行为,导致自己名誉受损。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黄故将店主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11112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黄在小吃店被店主饲养的猫抓伤,小黄据此要求店主陆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关于小黄主张的损失,其中医疗费1112元,法院予以认定;交通费,因小黄需要多次至医院接种狂犬疫苗,法院酌定200元;误工费、营养费等,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吃店老板赔偿小黄1312元。

    法官提醒:新修订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对于饲养犬类宠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诸如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避免在经营场所内饲养宠物,以防发生宠物伤人纠纷。对于一些餐、住合一的农家乐等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作为顾客,面对陌生宠物应提高防范意识,不可肆意挑逗宠物,以免造成自身伤害。

(鲁超 肖佳)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