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李女士在购车后发现自己的车竟是二手车,李女士与汽车销售商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李女士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消费者维权,最终获赔三倍购车款。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置了一辆进口的宝马越野车,车辆含税价466000元,销售商向李女士开具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该发票载明销货单位为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车保养时,4S店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购买的宝马车里程表数在车辆交付前已被人为清零调校过,因该车为进口车,仪器精密,人为调整里程表很容易出现故障。此时李女士才注意到机动车在原地不动情况下,每次启动后再熄火,里程表里程数均增加五公里。由于李女士购买该车是日常自用,车辆故障微小,未及时发现,后其及时与销售商交涉,销售商王经理先是敷衍,后直接关闭店面,下落不明。因购车时,王经理称该车为新车,按新车进行报价,并出具了《新车报价预算单》。李女士认为销售商隐瞒车辆是调标车的事实,构成欺诈,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某汽车贸易公司为一人公司,王经理为公司股东,完成销售后该公司为逃避责任成了“甩手掌柜”。无从协商,李女士无奈之下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销售王经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车辆不予退还。
审理中,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与王经理未作答辩,而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向李女士销售涉案机动车,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有诸多明显错误,系伪造,并提供经税务部门认证的与李女士所持编号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认为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另经查明,涉案车辆在李女士购买前在山东烟台有过一次出售记录,且有维修记录(小型维修),在李女士购车后并没有关于里程表的维修记录,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确实为伪造。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为生活消费购买涉讼车辆,其消费者身份应予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购买的涉案机动车为调表车、二手车以及有维修记录的事实,而该情况是作为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涉讼车辆或以何种合理价格购买涉讼车辆的重要考量因素,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李女士主张销售商支付三倍赔偿金139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系伪造,并无证据证实与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销售王经理作为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李女士主张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销售王经理放弃到庭抗辩权利,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000元,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杜荣尚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