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司法服务保障必不可少同得兴社会实践基地荣获省“三下乡”优秀社会实践基地称号我的“女朋友”竟是“抠脚大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伤者举证不能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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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9

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司法服务保障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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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更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来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寻找新的发展机会。如何让这些企业能更好的得到发展,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成为了“一带一路”建设者们关注的一大关键话题。

    2019年12月2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青年论坛在苏州开幕,来自全球39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位青年代表与我国青年法官一起,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合作的新蓝图展开交流研讨。

    据介绍,本次论坛由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联合主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法官协会承办。

    近年来,苏州正不断提升“一带一路”参与程度,加快构建全面开放的新格局。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6月,苏州企业已累计在37个“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了446个项目,中方协议投资额达到了67亿美元。

    在海外投资,最令企业家们头疼的无疑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在当天的论坛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原二级大法官、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就表示,由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法律社会制度各异,横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世界几大法系。

    正因此,如何将司法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成为了当天不少专家和参会国际青年代表讨论的热门话题。

    对此,胡云腾表示,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司法交流合作与司法人员培训,对于解决不同司法管辖区内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建立能够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关切,又能满足诉求“最大公约数”的纠纷解决机制,是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

    胡云腾的观点得到了参会国际青年的认同。无独有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创新完善案件法律适用机制规则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形成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不断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促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地。

    近年来,苏州法院主动作为,在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苏州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恩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企业来说,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与当地政府进行合作时难免会遇到纠纷,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杨恩乾表示,苏州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机关要为建立优质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朱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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