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年11月22日,周某经某健身会所广告宣传及推销,签订了《健身休闲会所会籍合约书》,办理了健身会员入籍手续,并一次性缴纳1680元会籍费。周某回家后对冲动消费后悔,隔天即找到某健身会所要求退费。某健身会所以合约书约定“入会后,会籍费不可退还”为由,拒绝退款,为此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周某与某健身会所签订的《健身休闲会所会籍合约书》系格式合同,周某预付了1680元年卡费用,取得了一张VIP钻石卡。该合约书第四条约定了“入会后,会籍费不可退还”,明显加重了周某的责任,排除了周某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该条款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合约书约定健身会所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健身服务,需要周某自愿接受予以配合,因此该合约书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现周某提出退卡,明确不再接受健身服务,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彼此信任关系已不复存在,该合约书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周某要求退卡退费,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该预付式消费中,周某单方解除合同,某健身会所对合同解除无违约或过错行为,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周某过错程度以及办卡次日即退卡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周某承担预付服务款项20%的违约责任,余款由某健身会所退还。【法官点评】充值办卡等预付式消费模式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由于消费周期长、充卡金额大,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中途终止消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退还剩余的卡费金额,消费者与经营者时常会发生矛盾纠纷。若经营者提供的合同中存在“充卡不退”等格式条款,则该约定无效。法院可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经营者是否存在违约、过错行为,依据公平原则综合确定消费者可返还的金额。 (卜雪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