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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6

网银盾随意借人 一不小心背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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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贷款也越来越便利,足不出户就可以在手机或者电脑上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网银盾就是身份认证的重要工具,而有人却将网银盾借给他人使用,一不小心背上了巨债,最后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陈某将网银盾置于他人控制之下,无论其自行操作亦或是授权他人操作均应预见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刘某要成立公司,邀请朋友陈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和陈某都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2018年公司和陈某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与银行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陆续借款100万元,后银行要求公司和陈某归还借款。

    庭审中,陈某主张其在开通网上银行之后将网银盾交给刘某保管,开通手机银行填写的手机号码也是刘某的,借款均是由刘某操作的,其对借款不清楚,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刘某则陈述公司贷款时是由陈某把U盾的密码告诉自己由其帮忙操作。银行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银行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银行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陈某擅自将其持有的网银盾交由他人使用,其不利后果应当由陈某承担。银行在办理相关开户业务时,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相应的贷款是由企业及持有相应网银盾的持有人通过网上银行自行办理的,银行已经将办理相应贷款的验证码发送至陈某的手机,其擅自将验证码告知他人,不利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借款合同列明共同借款人为陈某。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主张其个人网银置于刘某控制之下,但并未要求银行终止其个人网银盾制作数据,庭审中刘某亦陈述必须经过陈某本人操作才能贷款。陈某在办理当时及办理完成后均可随时登录相关网银操作页面查看并打印该合同的纸质版本。因此,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自行操作亦或是授权他人操作均应预见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对陈某有关不知晓其为共同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银行要求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网银盾是网上银行贷款身份验证最重要的工具,也相当于个人的电子签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网银盾和验证码,切勿轻易借给他人使用。如果不慎遗失或有其他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银行,终止该网银盾的使用。

(焦婷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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