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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23

心理健康咨询消费“存疑” 市场监管部门助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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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张家港市区的丁先生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来电,对一家心理健康服务所的心理咨询费提出了“疑问”。

    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为丁先生提供服务的是一家有资质的诊所,丁先生于2018年年底与诊所建立消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每咨询一次,按照300元/小时进行收费,共付款3000元。丁先生在经过几次消费后表示不想继续在此消费了,要求诊所退费,但是诊所向他提出退费需要额外收取20%的管理费600元,丁先生觉得诊所谓的“管理费”莫名其妙,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开发区分局调解人员表示,诊所额外收取的管理费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要求。经耐心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诊所退还丁先生剩余款项1400元。

    当前,心理健康服务咨询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心理咨询行业服务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开发区分局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时应当注重关注该行业诊所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对于合同和票据也应当注意保存,以便日后在存在纠纷时有利于自身合法维权。

(王芳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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