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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27

“医闹”行为不可取 依法维权方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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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医疗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让原本应该和谐的医患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更有甚者“不信法,只信闹”,认为只有“闹”才能“利益最大化”,却把依法理性抛在脑后,结果如何呢?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10月底,昆山市某派出所接昆山市某医院报警称:有家属因医疗纠纷将该医院的门口堵住了。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发现病人家属有十几人,其中有数名妇女躺在地上将医院门口堵住。民警多次做工作也无法将家属劝离,因她们的行为已影响到了医院的正常运转,民警遂对几名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女子依法进行传唤,就在传唤时,一名穿黄色外套的男子殷某冲向民警,对民警挥拳相向,随后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带回了派出所。

    据殷某在派出所交代,其叔叔殷某某在昆山某医院治疗无效去世,他就驱车载着父母从无锡赶来。到了医院之后,看到逝者妻子房某坐在医院门口堵门大哭,在警察将其强制带离现场的过程中大喊“警察打人了!”,引发了聚集家属的情绪以及周围群众的围观。殷某见状,便冲上前去,从开始的拉扯,到后面上肘击打民警胸面部,造成一名民警眼镜被打断,眼睛受伤。到案后,殷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决殷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医闹”行为不仅扰乱医院的公共秩序,还对医生、处警的警务人员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一旦遇到医疗纠纷,应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理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非寻求无理甚至违法手段。《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畴,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将有力加强对“医闹”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案被告人和多名亲属围堵医院大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虽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被告人在民警到达现场维持秩序后,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蔡磊 叶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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