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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5

苏州首例二审案件独任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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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下午,苏州中院民二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要求,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程序,并以互联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商事纠纷案件。“90后”健身达人创业开健身房签订合作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不久,双方就围绕协议性质及协议是否成立、生效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一方起诉主张退还出资款。经审查,诉争协议虽文字表述比较混乱,但当事人关于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及合伙终止等各项要素的意思表示是完整的,符合合伙协议的法律要件,且当事人均已签字(或盖章),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某咨询公司向某投资公司主张咨询服务费,但因书面合同遗失,其一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请,投资公司亦对其诉请予以否认,致咨询公司一审败诉。二审中,咨询公司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且已按约提供咨询服务,投资公司遂表示因经办人员离职不了解具体情况才在一审中作出否认陈述,愿意支付服务费。双方互相谅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承办法官韩小安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其价值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提升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与效率,很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诉讼需求。二审独任制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对既有二审合议制法律规定的突破,旨在探索优化二审程序。

    苏州法院关于智慧审判有着良好的基础,故而在疫情期间,可以结合防控需要及审判实际,推进网上开庭、在线调解和宣判的互联网审判,深入探索司改要求的电子诉讼模式,有利于当事人便捷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司法亲历性”的要求,以“低成本”“零距离”审判践行司法为民。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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