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共享汽车也逐渐普及。本来,共享汽车是为了让大家出行更加方便,然而偏偏有人动起了歪脑筋,企图将共享汽车据为己有,变“共享”为“独享”。近日,被告人王某因盗窃共享汽车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初,王某在停车场看到一辆共享汽车似乎没锁门,他拉了拉车门,果然可以打开。王某顿时萌生将车辆占为己有的想法,他潜入车内,拆除车辆的GPS定位装置。然后驾驶车辆至乡下老家藏匿,企图逃避追踪。半个月后,王某如法炮制,在某公园的停车场内又盗走一辆共享汽车。
本以为自己的犯罪过程滴水不漏,没想到最终还是被警方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的两辆共享汽车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共享汽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弱化了所有权,更加强调使用权。但共享汽车并非无主物,随意侵占、窃取、私藏、毁坏共享汽车会侵犯运营商公司的财产权,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刘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