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某保险代理公司签订有《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书》,约定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以某保险公司名义代理保险业务。2017年6月,方某所在单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所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清单》中并不含有方某,保单还载明中介机构为某保险代理公司。2018年3月,方某所在单位向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变更清单》,申请将方某增加为被保险人。但某保险代理公司未将该清单交付某保险公司。2018年4月25日,方某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并被鉴定为拾级伤残。次日,某保险代理公司将《被保险人变更清单》交付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于当天作出批单,同意将方某自批单作出之日起列入被保险人名单。嗣后,方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方某不在被保险人名单为由作出了拒赔通知书。因此,方某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保险公司与某保险代理公司的约定,某保险代理公司是以某保险公司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因此,某保险代理公司于2018年3月收到《被保险人变更清单》,即应视为某保险公司收到该份《被保险人变更清单》。在某保险公司也同意将方某作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方某在此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理应给付保险金。某保险代理公司未及时将《被保险人变更清单》交付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依据《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书》约定向某保险代理公司主张权利,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方某支付保险金。【法官点评】日常生活中,由于保险代理机构未及时将相关保险变更资料递交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作出拒赔决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保险代理机构是以保险公司名义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业务,并收取投保人的相关投保手续及资料。因此,保险代理机构未及时交付资料的履职不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按约理赔。 (陈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