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常熟市监局经开区分局接举报后,对一清洁用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在1月30日以生产防疫相关产品为由向当地政府申请提前复工并获得批准,于2月5日开始以次氯酸钠、表面活性剂为原料生产一款标称为“84漂白液”产品。
该产品以乳白色塑料桶装,每桶25KG,产品标签上标明品名“84漂白液”、“制造商:常熟市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常熟市碧溪镇某村”、“执行标准GB9985、GB14930.1”等内容。查明已罐装完成贴标的成品35桶,已罐装完成尚未贴标的同批次产品90桶,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款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节当场给予责令改正,随后按照其产品标签明示内容进行了抽样。2月17日,收到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84漂白液”有效氯含量、PH(25℃,1%溶液)和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和GB/T9985-2000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另查明,企业在案发前是以80元/桶的价格将该款“84漂白液”向周边企业销售。可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总数应为现场查获的已贴标签的35桶,货值金额为2800元。上述35桶“84漂白液”未售出,无获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已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不合格的“84漂白液”873.5 KG,并处以罚款。 姚维娅 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