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锦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发生在2019年12月4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锦丰分局对张家港市锦丰镇青草巷纯辉蔬菜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其中被抽取的鸭蛋经张家港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鸭蛋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GSAW191351),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
当事人在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从南通供应商处购进了10kg鸭蛋。上述鸭蛋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19年12月25日案发时,上述鸭蛋已经销售完毕。故销售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2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石天宇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