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威英雄人物家喻户晓,受到众多粉丝的追捧。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漫威周边产品的商标权侵权案件,最终以被告赔偿2万余元调解结案。
原告深圳市魔吻文化有限公司主营范围为饰品研发、设计、批发、零售、网上销售,目前国内有数百家门店销售其设计的产品。原告公司成立后,便开始使用“MOVER”商标。为使自己的商标增值,原告支付巨额使用费用后获得了华特迪士尼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授权,有权使用漫威系列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驯龙高手》电影、小黄人电影、游戏《魔兽世界》、游戏《守望先锋》、游戏天天爱消除中的知名形象、图案。原告为扩大“MOVER”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大型商场开设店铺,在全国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并参加珠宝展,并在第14类商品上获得“MOVE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人造珠宝、珠宝首饰等。
被告某商贸公司未经其许可,利用开设的网店销售“漫威”系列手链,手链上印有“MOVER”商标,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MOVER”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产品,并承担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强调原告作为“MOVER”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意识到其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表示已经停止销售,承诺再也不会销售侵犯“MOVER”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150元。 (游佳 姚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