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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8

影城未经许可上映电影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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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喜剧电影《憨哥进城》自2013年公映以来,广受电影观众的喜爱,但竟有影城未经许可擅自上映这部电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憨哥进城》的版权方提起的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2015年7月1日至12月24日,吴江一家影城未经授权,擅自公开放映电影《憨哥进城》34场,观影人数达3348人,产生票房8万余元,最终被版权方发现。版权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影城停止播放《憨哥进城》,删除影片,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3年1月1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为影片《憨哥进城》签发电审故字[2013]第03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为探照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华娱百纳(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3年4月5日,探照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另外两著作权人授权,取得《憨哥进城》的完整著作权,并于2014年10月29日将其在中国境内的电影院戏院、城市数字院线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授予本案原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基于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对涉案影片的放映权进行行使和管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影城未经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案涉影片,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播放并删除案涉影片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参照该票房收入数额,同时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
(陈竞 姚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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