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且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谁来担责?买房伪造身份证 合同有效吗?网约车因事故停运损失谁担?被追回的医疗费 损失应由谁承担?先锋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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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06

未投保交强险且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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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交强险、持证驾车,这是基本常识,也是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基本义务。但有些人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违反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近日,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未投保交强险、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8月23日下午13点左右,黄某驾驶车辆在路口起步左转时,撞上了正巧骑电瓶车横穿马路的张某,导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弃车逃逸。后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受伤后随即被路人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为一年。因黄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潘某名下,张某遂在治疗结束后,将黄某与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黄某向法庭陈述,其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潘某是实际车主,因为潘某的父亲与黄某有经济纠纷,所以潘某将车辆交由黄某开走了。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致使张某的损害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车主潘某未履行法定的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以及黄某未注意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即驾车上路,所以应当由黄某和潘某二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对于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张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因黄某系事故车辆的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主潘某在将车辆交付给黄某时,理应预见到车辆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应合理审查使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能力,但潘某未到庭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其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张某的损失合计281672.4元,其中交强险项下的损失12万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为161672.4元。故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249337.92元,潘某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32334.48元,并对黄某付款义务中的1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李小菊 邵晓波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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