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在缪某诉张某、陆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缪某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陆某赔偿除已报销的医疗费之外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判令张某承担缪某损失60%的赔偿责任,陆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缪某自负3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履行了赔偿事宜。2019年11月20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向缪某发出医疗保险基金追偿通知书,认为缪某在受伤期间进行医保给付医疗保险基金14余万元,该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70%,该部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求缪某偿还医疗保险基金款10万余元。同日,缪某退缴了10万余元。为此,缪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陆某赔偿该10万元。张某、陆某则辩称已履行完全部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告张某承担原告缪某各项损失60%的赔偿责任,被告陆某承担原告缪某各项损失1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在该案中,原告就已报销的医疗费未进行主张,现原告已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结算中心退缴了10万余元,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对于原告10万元损失,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陆某承担10%的责任。【法官点评】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但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本案中,社保部门已经向受害人追缴了已报销部分的医药费,该部分医药费损失理应由侵权人承担。
(薛风琴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