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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06

房屋连环卖权属不清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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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连环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出卖人在签订购房协议后反悔导致被诉赔偿,且涉案房屋存在“前债未清”“权属不明”的情况。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6年12月,徐静与张燕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张燕将坐落于常熟某花园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徐静,总价120万,同时约定分两期付清房款。徐静在约定期限支付完第一期房款88万元后,张燕表示不愿出售房屋。双方多次交涉房屋买卖事宜未果,2019年11月,徐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张燕返还购房款8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房屋评估价和合同价的差价63万元(经评估2019年11月该套房屋的市场价为183万)。

    被告张燕辩称,同意解除协议并返还购房款88万,对于房屋评估价和合同价的差价63万元不认可,因原告徐静在购得该房后,于2017年2月又就该房屋与他人达成了买卖协议,总价款138万元,如果其与原告之间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原告可得利益应是18万元。

    经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徐静在2017年1月底前支付第一期房款共计88万元。2017年2月,原告与案外人陈蓉、李美芬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套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因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案外人陈蓉、李美芬将徐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后经法院调解以徐静退还定金、赔付违约金结案。另查明,该套房屋因开发商与他人案件纠纷,于2018年1月已被法院预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1月被法院预查封,该协议已无法履行,故原告支付的购房款88万元,被告张燕应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无法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3万元,因双方在房屋交易中均存在过错,酌定以原告已付购房款在升值部分的占比按照各半承担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解除,被告张燕返还原告徐静购房款8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被告张燕赔偿原告徐静因无法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3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屋买卖纠纷也屡见不鲜。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买卖房屋需谨慎,在看房及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房屋产权及持有人权属情况,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韩丹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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