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健身热”席卷整个社会,为了有个好身材,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健身大军,邢先生就是其中一员。2019年7月底邢先生花费1万余元,与某健身馆共签订了三份《私教协议》购买了32节私教课,但上了部分私教课后邢先生出现了腰痛的现象,便前往医院就诊。此后邢先生表示因身体不适无法再继续锻炼,要求健身房解除三份《私教协议》并返还剩余私教学费。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邢先生提供的相关就医记录并未明确其病症程度,亦未有不适宜锻炼等的医嘱,无法就此认定邢先生已不能继续进行《私教协议》所约定的训练内容。
第二,根据邢先生就诊记录及其陈述,邢先生在就诊前已腰痛一个月,按此推算,其腰痛出现情况与签订三份《私教协议》的时间几乎一致,甚至比签订协议时间更早。且三份《私教协议》约定了几乎同一时期开始、按协议约定均需每周进行一次训练的三门课程,存在腰痛的情况下,仍在健身馆进行了5次训练,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三,三份《私教协议》约定的训练截止日期分别为2019年8月30日、2019年8月30日及2019年10月21日,且均明确约定课程须在有效期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剩余课程将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在2020年2月向本院起诉前,因腰痛就医后已向该健身馆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由于邢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协议解除之时,涉案三份协议的履行期均已届满,故邢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
综上,法院对邢先生起诉要求确认三份《私教协议》解除,并要求返还私教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个人培训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有异议的,及时向对方提出并进行修改。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形,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解除的意向,以免合同期限届满解除权丧失。若对方出现违约情形,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支撑自己的主张。 (王玲 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