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对他人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近日,太仓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超市购物时摔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超市赔偿原告3万元。
王大妈家附近开了一家超市,日用品、蔬果生鲜等商品均有售卖,很是方便。一天,王大妈像往常一样进入超市购物,走到收银台附近时,因地面留有大量积水,导致王大妈脚底一滑,摔倒在地。王大妈随后被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压缩性骨折,住院6天。休养结束后,王大妈想找超市索赔,但因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谈妥,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超市的经营者李某提出,王大妈摔伤虽因积水导致,但那天人流量大,其他购物者未出现摔伤的情况,王大妈是疏于观察才摔倒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大妈则认为,超市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清理积水,导致其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被告超市的经营者在了解法律规定后,主动与原告王大妈协商,最终赔偿了王大妈3万元,解决了此次纠纷。
法官说法:该案系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纠纷,双方对侵权的事实均无异议,仅在责任比例上存在分歧。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群众性组织的组织者,应对消费者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虽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看双方过错大小来分担责任,但该种过错责任应“严格化”,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抗辩。
(张晓晴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