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诉讼与非诉讼中心的调解室内,几个当事人拿着一沓的现金前来交付,在移动支付如此发达的今天,怎么还有如此特殊的履行方式呢?事情还得从7月份的一个案子说起。
今年7月,诉讼与非诉讼中心的法官助理胡韵扬接到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调解前的初步了解,本案系与工伤死亡案件关联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原告公司承接了昆山市巴城镇某小区房屋装修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刁某,王某某经刁某雇佣后进入该工程从事油漆工作。2019年1月,王某某在工作途中的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留下父母妻子以及两个年幼的儿女。在劳动争议前置的仲裁程序中,王某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亲王某、母亲、配偶、儿子及女儿)作为申请人向昆山市仲裁委申请确认王某某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仲裁委裁决原告公司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应对王某某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原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接到案件后,胡韵扬感觉到了案件的复杂,遂联系有着丰富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朱晓明老师参与其中,俩人经讨论认为,若双方矛盾持续对立,后期仍会存在系列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案件甚至是审理案件,整个程序复杂且漫长,而王某某系外地人,其子女年幼,父母年长,诉讼不仅耗费成本精力,亦不利于遗属家庭生活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为减少后期诉累,将双方矛盾切实化解,特邀调解员及法官助理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并就案情与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形成基本调解方案,根据王某某家属提出的现金交付要求,说服原告公司准备现金带至法庭以示协商诚意。后双方在指定时间共同至法院协商,经当庭反复磋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公司就此次事件向王某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共计赔偿58万元,其中23万元已支付,剩余35万元当场交付。因家属事先要求现金支付,原告公司用背包携带现金到场,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该案中,昆山法院特邀调解员与法官助理联合参与,在诉前通过基本案情的了解,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问题,而非仅考虑案件的审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用最能维护各方、尤其是弱者利益的结案方式,达成一次性解决各项纠纷的协议,将各方协商成本降至最低,免去后续诉累,体现了多元化解纠纷的灵活性与便利性。”昆山法院诉讼与非诉讼中心负责人徐华表示。
(蔡磊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