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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27

买回宠物猫引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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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饲养宠物,给生活增添乐趣。但宠物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交易后遇到问题该怎么解决呢?目前,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王先生(化名)从事宠物用品销售,为了吸引客源,欲采购一只品相好的宠物猫做“模特”。由于王先生经常出入张女士(化名)经营的宠物美容店,该店内也有宠物出售,王先生就在该店订购了一只讨人喜欢的宠物猫,张女士热情地介绍了猫咪的品种习性等,并提示王先生,因为活体宠物不同于一般商品,性质特殊,按照行规一经出售,概不接受退换货。王先生左挑右选,买走了一只心仪的宠物猫。给猫咪拍照前,王先生先给它洗了个澡,这一洗澡王先生发现,猫咪的尾巴根处有明显的弯折,王先生采购猫咪用于拍照,其对于品相的要求高于一般顾客,其立即联系张女士要求退换货,但遭到其拒绝,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女士表示,猫咪尾巴处的弯折系正常范围,不属于明显缺陷,且购买前张女士已经特别提示过宠物无法进行退还货,王先生购买的宠物也系其仔细挑选后确定的,无法因为这一点小小瑕疵退换宠物猫。但考虑到顾客挑选时自己对宠物猫的介绍有疏漏,未对此特征进行提示,为维护双方的友好来往,愿退还王先生500元购猫款。最终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王先生接受了该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宠物买卖与一般商品买卖有所不同,种种原因导致宠物退换货的情况屡见不鲜,活体宠物饲养往往需要投入精力、情感以及不小的后续成本,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时未经充分了解,冲动购买但又实际无力饲养;部分消费者未与同住家庭成员提前沟通,因造成家庭矛盾故不愿继续饲养。但活体宠物的品相、状态与饲养者息息相关,饲养者的投食、清洗、看管甚至情感互动都会对活体宠物造成不小的影响,若因消费者自身原因随意退换货,会造成对售卖者不公平的局面,因此宠物销售行业依据惯例,一经出售,不退不换。

    同时需注意,“不退不换”只是行业惯例,不是万能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若出售的活体宠物严重质量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权利。

(胡雪怡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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